電子報第十期(92.12.12.) 92.09.18創刊 |
一、時事分析 服裝設計界也許有一些行規或專業認定,但若是要主張著作權,就必須忠實地依法認定,下回在選舉的公開場合上,若是藍營有人穿著荷葉邊的領子、袖子的綠色系套裝,上面印製有另外畫的荷花,綠營人士祇能說對方是在抄襲呂副總統候選人的「概念」,純屬攪局,確不能說「水蓮裝,版權所有」。這樣的著作權法常識,相信哈佛法學博士的呂副總統應該是知道的。 二、觀念與想法 網路的功能是在提供方便、合法的資訊活動,學校有權也有責驅除非法網路活動。West Wild World時代,警長可以對兇狠的流氓繳械,World Wide Web時代,學校當然也可以限制非法使用校園網路之人。在校園中,校規要比法律對學生更具拘束力,效果強而殺傷力弱得許多,對於違法侵害著作權的學生而言,這樣的限制與不便有其正當性與適當性,學生無言以對,學校的教育與保護功能也才能發揮。
1.何謂「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是著作權人在數位網路環境中所採取控制其著作被利用方式的一種技術,主要目的在限制他人對其著作之使用,包括未經其同意,無法接觸、列印、儲存、重製、傳輸或修改其著作內容,同時也以數位方式在著作內容上作相關權利的標示與授權條件的註記。「數位權利管理」技術可能直接附隨在著作權商品上,也可以與使用或播放著作權商品之相關設備相結合。在作法上,包括將著作內容以鎖碼技術保護之,或者以顯性或隱性浮水印技術襄嵌於著作內容中。 檔案分享軟體是中性的科技,提供者是否違法,應視其是否藉提供行為獲利?對他人之侵害是否知情?有無控制權利及能力?在個案中認定,不是說祇要是檔案分享軟體之提供者,就一定是有責或無責。若是提供音樂供人自由下載,當然要經過授權。網路使用者雖有對音樂網站付費,但若該網站是非法網站,使用者不能說已付費就免責,因為非法網站是作無本生意,慷他人之慨,使用者頂多是不知情,沒有故意而無刑事責任,不是就沒有民事損害責任,至於可否因此轉向非法網站求償,是另一個問題。 本案的網頁內容著作權的歸屬與利用,其判別癥結在於網頁設計者與學校的關係到底是受雇人還是受聘人關係,還是僅單純為特定系所設計的。理論上,除非網頁設計者特別約定係為A系設計網站,否則學校各系應都可以使用,主要原因是各系所都是學校的內部單位,若學校是得利用之主體,左手可以用的資源,右手沒有理由不能用。不過,若無特別約定,各使用單位均應標明著作人姓名,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財政部規定各銀行要使用合法電腦程式軟體,一方面是要提倡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另一方面是要保護各銀行不要因為使用盜版軟體而被訴侵害著作權。稽核、會計師盡其職務,執行政策,保護銀行,避免銀行侵害著作權而涉訟、賠償,造成重大金錢及商譽損失。 修改程式內容可能會涉及重製或改作行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或改作權,會有民事責任。至於刑事責任,要視其情形分別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教育部祇是說開放各出版社依該部所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自行編輯教科書,經教育部審定後由各學校自由選用,不再統一使用教育部國立編譯館統編的教科書。至於編好的教科書則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可以自由利用,應經授權才可以。至於網路上不同的教材,不是教科書,是輔助教科書內容的資料或題目,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應經授權才可以自由利用。 四、相關論文 「著作權筆記」主持人最新論文「網路著作權之保護」,將發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舉辦2003年「網際空間:科技、犯罪與法律社會」學術研究暨實務研討會,先與大家分享。 五、營業秘密保護 產業界中,員工轉職是不可避免的問題,競業禁止條款之執行若過於普遍澈底,則產業祇能進用學校剛畢業的新鮮人,或業外有其他長才的經驗之士,對於整體產業人才流通未必有利。但如何避免因為員工轉職或進用新人而發生營業秘密侵害,有很多看似無意義的動作,其實是可以發揮功效的。 六、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 ◎本電子報系統由「藝林文苑」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特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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